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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总则
浏览次数:1 日期:2011-04-29

发表时间: 2010-09-20 09:00
信息标题: 成都师范学院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
信息内容:
                                    

       

 成都师范学院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总则


 
  

   为了加强我院食堂、饮食副食店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切实履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学院授权后勤处为检查实施主要部门,有权对食堂、饮食副食品店实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第二条:检查时间

    1、每月(或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各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2、学院后勤处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食堂、饮食副食品店进行不定期检查。

    3、食堂、饮食副食店承包人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同时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第三条:要求食堂、饮食副食品承包人严格把好食品原材料及食品采购关。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材料及食品并进行索证(食品检验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应相对固定食品原材料及食品采购场所,保证质量。

    第四条:食品原材料及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销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材料及食品。

    第五条: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六条: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识,生食品、半成品及熟食品应分柜存放,加工后的熟食品(或半成品)与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七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抹布、筐等盛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期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八条: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感官形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

    第九条:食堂、饮食副食店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十条:食堂、饮食副食店应分别办好«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以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十一条:食堂、饮食副食店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十二条:食堂、饮食副食店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等个人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及销售场所吸烟。

    第十三条:食堂、饮食副食店内所有设备物品应定置摆放与管理,并定期清理,保持设备清洁。  

    第十四条:食堂、饮食副食店所有菜肴、副食品必须明码标价,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食堂、饮食副食店加工准备出售的食品,每个品种都必须每天每餐留样。每一品种不得少于100克,冷藏保存时间为48小时以备查验,并做好品种留样责任人及留样时间记录。

    第十六条:食堂、饮食副食店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第十七条:食堂、饮食副食品店出售的小食品、水酒等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泄漏、包装表面干净卫生、包装上应有商标、厂名厂址清晰,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十八条:食堂、饮食副食店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上述制度的按以下相关规定处理。

    1、通报: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经两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仍未改进的全院通报。

    2、罚款:

  (1)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其中任何一条经全院通报后一周仍未改进的罚款200-400元。

  (2)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其中任何一条的经全院通报后一周仍未改进的罚款400-600元。

  (3)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其中任何一条的经全院通报后一周仍未改进的罚款600-1000元。

  (4)以上罚款由后勤处开据罚款单,被罚者必须按规定时间,持罚款单到学院财务处缴纳罚金。  

    3、情节严重的请学院社区教育处、保卫处协助后勤处,处理相关事宜,停业整改。

    4、停业整改仍未整改者上交卫生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