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字体:
成都师范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1 日期:2011-04-29

  

    为了适应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需要,加强我院水电管理,提高工作效益,适应新的后勤管理运行机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成都师范学院水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成都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 水电管理和服务是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保障师生员工学习和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先行性工作。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凡由学院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水电的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保障学院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严格执行有关水电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三)受理学院内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
   (四)参与学院供水、供电的规划和改造工作;
   (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负责水电计量收费工作。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六)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七)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业务联系;
   (八)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日常维护和供应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检查主干网管线设备和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维修部门。对用户做好正确使用水电的安全教育,并对用户使用范围内的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的巡查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必须承诺保证水电的连续供应,计划内的停水停电必须在全院内张贴通知。遇到突发事件不能保证水电正常供应时,应立即报修并报告主管领导,并向用户作好解释。若遇重大安全事故和隐患,水电中心可先采取紧急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
    第八条 水电管理部门不得任意转供水电,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服从学院管理,按时缴纳水电费用。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应根据学院发展规模,及时调整电力负荷,满足学院发展的需要。
水电的管理
    第十条 学院内的水电设施为集体所有,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水电的权利和维护水电设施安全的义务,有举报和制止损坏设施,浪费资源行为的权利。使用学院水电用户必须服从学院后勤管理处的统一管理,遵守学院水电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良好的用水用电秩序。
    第十一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营业性生产单位和个人,在院内进行工程施工以及其他活动需要使用水电时,应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使用手续,安装计量后方可使用。院外单位须与学院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迁入或迁出,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停用或改装水电管线,应事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单位需安装空调、新增(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大功率用电设施设备,必须到后勤管理处进行登记,经专业人员现场论证,确认线路负荷,符合安装条件后方可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电炉。
    第十二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单独核算。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人数综合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否则按违章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 要爱护学校水电设施。若计量水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学院水电中心更换,维修更换水电表费用由水电用户自理,否则水电中心有权参照相应行业规定估码计量收费。
    第十三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的配额及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水电价格收取,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院内的线路及其它均摊费用按用水用电额度进行均摊;

    (二)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三)生产经营性单位、转供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其水电费按出租和经营类标准收取;
   (四)基建项目施工开工前施工队须到学院后勤管理处办理用水用电申请,交纳保证金并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协议后方可使用水电。水电中心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施工队应按规定的时间向学院缴纳水电费。施工完毕,结清余额,退还保证金。
    (五)水电中心抄表人员应秉公办事,按照规定日期和时间查抄水电用量,并按用量收费;
   (六)职工住房调整或转租、转让时,应及时到水电管理部门结清费用。
    (七)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自缴”两种形式,个别单位和职工由院财务处代扣,其他单位及工资不在学院的用户到水电中心自缴,由水电中心收取后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十四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院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院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须经后勤管理处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水电中心存档。未经后勤管理处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二) 水电安装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新增和改造网线,其负荷和位置走向必须报后勤管理处核实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接入水电网络,不得擅自接水、接电。
    第十五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院内高低压室配电房24小时在岗值守。其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水电中心负责;

    (三) 公共区域的水电设施由各楼管理员负责,商用服务、饮食区域由经营者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区域由各系、部、处、室、馆、所等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院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二)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四)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五)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六)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七)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院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一)后勤管理处应有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对全院所有用户用水用电情况进行安全巡查,违章用水用电者,后勤管理处有权根据违章事实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水停电;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其水电供应并报学院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水电中心责令其改正并追缴三倍用量的
费用;
    (四) 学院所有的水电计量表由水电服务中心统一查验铅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封。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水电中心按其当月用量按全院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违者除补交水电费外,视情节给予罚款500-1000元;
    (五)工资不在学院的用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费。
    (六)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交水电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收取滞纳金,收取标准按水电公司规定执行,即按应交水电费的1%-3%收取滞纳金。
    (七)在用水用电结算中,如用户对水电量提出异议,水电中心应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水电量进行追收或返退。
    (八)在学院供水供电设施上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的,一经发现除按前6个月水电量最高月份的3倍收费外,并处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九) 严禁在行政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学生公寓使用大功率电热器,严禁私接乱拉电线,违者没收其使用电器并处罚款50-100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电管理部门除按当年最大月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外,有权按照国家电力法和用水规定停止向其供水供电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
    (1)凡违反学校用水用电管理规定行为者;
    (2)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和居住的水电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按标准交纳水电费超过3个月者;
    (3)利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水用电从事经营活动的水电用户,拒不交纳水电费或私自转供水电者。
    第十八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若窃用水电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180天满负计算。对当日窃水电时间按12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 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水电中心完清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第二十一条 水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并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故意停水停电的,从重处理。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用户遵守学院水电管理规定。对在水电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或检举、查获违章用水用电的有功人员,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对学院水电建设突出贡献者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后勤管理处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学院给予行政处罚。
                        附  则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执行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成都师范学院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