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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处置办法
浏览次数:1 日期:2015-11-1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低值耐用品报废处置行为,根据《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45号)、《成都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平台中已登记入账的存货,包括仪器设备和家具等。

第三条 处置范围:原则上电子产品使用年限超过5年、仪器仪表、机械类使用年限超过8年、行政办公家具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未达到使用年限但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可进行报废处置。

第四条 处置权限:一次性处置金额在3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自主审批,报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一年不超过4次;一次性处置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处置程序:使用单位自主审批的,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向本单位提出处置报告,写明处置原因,并登录国有资产管理平台,提交报废清单,由使用单位领导集体审批。通过审批后将签字盖章的处置材料交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属学院审批权限的,由使用单位向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写明处置原因,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平台上提交报废清单,打印出纸质材料后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盖章,连同实物交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资产实物处置:使用单位自主审批的,实物自行组织负责处置,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派人监督实施,残值交财务处。学院负责审批的,实物学院进行集中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采用竞价或招标方式进行。拍卖过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纪委监查处、财务处参与。残值交财务处。

第七条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权限及备案材料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对低值耐用品的账务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