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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物业管理零星工程维修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1 日期:2015-06-1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的物业零星工程维修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全院师生员工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物业零星工程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维修管理的基本任务
   通过维护、保养、修缮、更换、抢修等方式,保持和提高学校各类建筑、道路、管道、管网、电梯、消防、水、电等基础设施及公共设备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通过规范管理和改进服务,使维修工作的立项、审批、施工、验收、审计、结算做到规范、便捷、高效、节约、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条 维修项目的范围和管理
   本办法中所指的维修范围:包括学院温江校区(西区)、白果林校区公用建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修缮、更换、抢修等项目。以上范围的维修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后勤管理处水电中心负责校区内的所有水、电和天然气管网维修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余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行管科具体组织实施。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服务范围内单件次原材料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维修项目:
   1、教  室:各类灯具、门窗、门把手、门锁、各种开关及100元(含100元)以下的相关配件。
   2、厕  所:冲水阀、上下水管(小便池、洗手池弯管等)及100元(含100元)以下的相关配件。
   3、楼宇内:小面积吊顶、贴角线、地砖地面维修及100元(含100元)以下的相关配件。
   4、公区:污雨水井盖、井圈、地砖维修在100元以内。
   5、绿化带区域:恢复绿化工作所发生的草种、施肥、人工费用等在100元以内。
   单件次原材料金额100元(不含100元)以上的费用由学院承担。
   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范围以外的单次原材料金额在100.00以上,又不属于对外招标(3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并以招标方式引进两家专业的有实力和资质的维修公司进场负责学院日常维修,后勤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进行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招投标项目
   维修项目造价预(概)算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的属于招投标项目,由维修管理部门起草招标文件,并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合法身份,检验投标单位必须出具的相关资料,以确定其身份和资质。维修管理部门将拟定的维修项目申请报告及招标文件(附投标单位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经处领导审批后报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的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四条 维修项目造价预(概)算
   维修项目由各个部门提交维修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维修管理部门审核,维修管理部门在接到维修申请后,立即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并对认定的项目先制定维修方案,然后根据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工程项目造价预(概)算。对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维修项目的维修方案和造价预(概)算由专业机构或学校指定的专业人员编制。3万元以下维修项目的维修方案和造价预(概)算由各个管理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维修实施的程序
   学院各部门的零星工程维修项目的维修方案和造价预(概)算确立后,根据预(概)算金额的大小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单件次原材料费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维修管理部门在接到维修申请后及时责成物业管理公司保质、保量限期完成。
   2、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在5,000.00元(不含5,00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各管理科室负责:拟定维修方案,报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维修完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各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
   3、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在5,000.00元(含5,000.00元)—10,000.00元(不含10,000.00元)的维修项目,由各管理科室负责:拟定维修项目申请报告、工程维修造价预(概)和实施方案,经处领导审批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引进的两家维修公司提交施工方案和报价并据此确定施工单位。各管理科室具体组织施工,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维修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监审处、后勤处)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维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维修预(概)算、验收合格单等相关资料送报监审处审计。
   4、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在1万元(含1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各维修管理科室负责:拟定维修项目申请报告、工程维修造价预(概)和实施方案,经处领导审批后报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批同意后,将维修项目申请报告、维修预(概)算和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报给监审处、财务处备案审查。组织引进的两家维修公司提交施工方案和报价,后勤处根据维修公司的施工方案和报价决定施工单位。各管理科室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维修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监审处、后勤处)验收,验收合格后将维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维修预(概)算、验收合格单等相关资料送报监审处审计。
   5、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在3万元(含3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各维修管理科室负责:拟定维修项目申请报告、工程维修造价预(概)和实施方案(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处领导审批后报分管副院长和院长审批同意后,将维修项目申请报告、维修预(概)算和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报给监审处、财务处备案审查。并将报告文件报国资处,由国资处组织招标。中标人确立后,各维修管理科室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维修工程完工后,各维修管理部门将维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维修预(概)算、验收合格单等送报监审处审计。
   6、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依照本条第5款的审批程序报批,按照政府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
第六条  公共设施的零星维修
   学院公共设施的零星维修项目,物管公司发现学院公共基础设施有损坏情况需书面报告上报行管科,当接到学院师生口头或电话告知以上情况的,由行管科派人现场勘查并照相取证。报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款1、2、3、4、5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紧急抢修项目
   如遇公用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备、消防、监控、电梯、管网等紧急抢修的维修项目,由相应管理科室拟定紧急抢修项目报告和方案送后勤处负责人审查,经处领导审批后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后,按照第六条规定选择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各维修管理部门将紧急抢修项目报告、实施方案、维修预(概)算、验收合格单等送报监审处审计,并以紧急抢修工程资料和审计报告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到财务处进行结算。
   水、电、气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公用企业特许经营,且涉及水、电、气紧急抢修的工程项目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抢修队伍和配备专业的设备、器材。如遇水、电、气紧急抢修的维修项目,由水电中心负责联系所辖的相关公用企业,拟定紧急抢修项目报告,经处领导审批后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后,在紧急抢修现场由三方,即后勤处人员、监审处人员、参与紧急抢修的公用企业共同查看现场,确定项目结算价,监督施工并完成验收。工程完工后,以紧急抢修项目报告、紧急抢修工程资料及验收单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到财务处进行结算。紧急抢修项目按以下规定补办施工手续:
   紧急抢修项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000.00元(含5,000.00元)以下的,由后勤处领导签字同意后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到财务处进行结算;紧急抢修项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000.00元(不含5,000.00元)—50,000.00元(含50,000.00元)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到财务处进行结算;紧急抢修项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同意后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到财务处进行结算。工程完工后,各维修管理部门将紧急抢修项目报告、实施方案、维修预(概)算、验收合格单等送报监审处审计,并以紧急抢修工程资料和审计报告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到财务处进行结算。
第八条  维修材料价格及工时费的认定
   维修材料价格的认定原则上按同期《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执行,无明确价格的材料,采取由监审处、财务处、国资处、后勤处、使用单位组成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询价后定价。工时费由各维修管理部门按市场同等项目标准审核价格后报监审处审计,并以审计报告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到财务处进行结算。
第九条  维修项目验收和送审
   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各维修管理部门会同报修单位进行验收。
   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分别由后勤处会同监审处、国资处(招标维修项目)、报修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汇同维修申请方案审核情况、分管校领导的批复情况、招标文件(招标维修项目)在公开网站的公示记录、招投标过程文字纪要、邀标纪要、中标通知记录等资料向学院监审处提交审计申请。
第十条  维修项目的资金支付和结算
   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完工并验收后,经各校区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行管科、水电中心(西区)或物管安保科(东区)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凡符合付款规定的,原则上在结算后三日内付款。
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在完工验收并审计结束后,由监审处、后勤处负责人签字确认,经报分管副院长和/或院长审批同意后,行管科、水电中心(西区)凭审计报告、工程维修相关资料和票据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及付款手续。
   若维修工程项目需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无工程进度款的或需要抢工期或紧急抢修项目)。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提出进度报告,相应科室审核后,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原则上不超过80%。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的10%,可以根据构成进度分次退回,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出来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扣除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保留5%的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质量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维修项目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如合同另有规定,以合同为准。
   维修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信息与档案
   后勤管理处要加强各校区维修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维修档案的管理制度,维修项目资料应按档案管理和学院要求定期归档,归档资料应反映维修工程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维修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承办学院维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维修并督促施工进度,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工程;报送审计材料及办理付款手续;确保监管到位,保证工程质量。
   监审处是学院维修项目的监审部门,主要职责是对维修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工程开工前的预(概)算进行初审及现场察看;参加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审计,在审计资料齐备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原则上30个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财务处是学院维修工程的财务监督、资金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维修工程的财务审核监督,在完成审计、审核手续后,支付维修项目工程款。
   国资处是学院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维修工程过程和结果的资产管理和招投标工作。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管理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