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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维修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1 日期:2016-03-1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维修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全院师生员工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维修管理的基本任务

通过维护、保养、修缮、更换、抢修等方式,保持和提高学校各类建筑、道路、管道、管网、电梯、消防、水、电等基础设施及公共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和使用功能,通过规范管理和改进服务,使维修工作的立项、审批、施工、验收、审计、结算做到规范、便捷、高效、节约、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条、维修项目的范围和管理

本办法中所指的维修范围:包括学院三个校区的公用建筑物、基础设施及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修缮、更换、抢修等项目。以上范围的维修管理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水电中心负责校区内的所有水、电和天然气管网维修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余的项目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行管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款 非招标项目

1物业服务范围以外,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并以招标方式引进三家专业的有实力和资质的维修公司进场负责学院日常维修,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对维修项目进行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2、特别说明:(1)学生公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维修单次金额2000.00元以上的维修按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学校承担;(2)学校新设备、设施在质保期结束后其维修管理应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实施,以避免出现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情况(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设备、设施维修办法因其具有专业性特点,一般由维保公司负责,没有维保的也应由专业性维修公司负责,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办法执行)。

第二款 招投标项目

维修项目造价预(概)算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上的属于招投标项目,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立项后将相关报告、资料等交招标采购中心(2-3万的维修项目需具备处务会会议纪要资料;3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还须具备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资料),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招投标确立中标单位,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维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维修项目造价预(概)算

维修项目由各个部门提交维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维修管理部门审核。维修管理部门在接到维修申请后,立即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并对认定的项目先制定维修方案,然后根据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工程项目造价预(概)算。对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维修项目的维修方案和造价预(概)算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学校指定的专业人员编制。3万元以下维修项目的维修方案和造价预(概)算由各个管理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立项

单次维修金额在5000.00元以内(不含5000.00元)的立项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各科室拟定维修方案报处务会讨论通过后完成立项;5000.00—10000.00元(不含10000.00)的立项由各个科室拟定方案,经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处务会通过后,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并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立项完成;10000.00-30000.00元(不含30000.00元)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再报校长审批同意后完成立项;30000.00元以上维修项目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后为立项完成。

第五条、资金来源

维修经费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个维修项目内容、性质不同有以下几个来源:

1、学校年度预算的零星维修费;

2、学校专项经费;

3、实验室经费(各个系、院实验室维持费);

4、各个单位(院、处、所、室)业务经费。

第六条、维修实施的程序

学院各部门的零星工程维修项目、维修方案立项后,根据预(概)算金额的大小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单件次原材料费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零星维修,维修管理部门在接到维修申请后及时责成物业保质、保量限期完成。

2、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在5,000.00元(不含5,00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各管理科室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维修完工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各管理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

3、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在5,000.00元(含5,000.00元)—20,000.00元(不含20,000.00元)的维修项目。完成立项手续后,由招标引进的维修公司维修。各管理科室具体组织施工,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维修工程完工后,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监察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

4、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完成维修项目立项后,将立项的相关材料报招标采购中心,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照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标。中标人确立后,各维修管理科室具体组织实施合同签订,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维修工程完工后并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参加部门有使用部门、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监察处)。

第七条、公共设施的零星维修                                            

学院公共设施的零星维修项目,物管发现学院公共基础设施有损坏情况需书面报告上报行管科,当接到学院师生口头或电话告知以上情况的,由各个维修管理科室派人现场勘查并照相取证。报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紧急抢修项目

如遇公用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备、消防、监控、电梯、管网等紧急抢修的维修项目,由相应管理科室拟定紧急抢修项目报告和方案送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后,按照第四、五条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水、电、气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公用企业特许经营,且涉及水、电、气紧急抢修的工程项目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抢修队伍和配备专业的设备、器材。如遇水、电、气紧急抢修的维修项目,由水电中心负责联系所辖的相关公用企业,拟定紧急抢修项目报告,经处领导审批后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同意后,在紧急抢修现场由三方,即后勤处人员、监察处人员、参与紧急抢修的公用企业共同查看现场,确定项目结算价,监督施工并完成验收。工程完工后,以紧急抢修项目报告、紧急抢修工程资料及验收单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到财务处进行结算。紧急抢修项目按以下规定补办施工手续:紧急抢修项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000.00元(含5,000.00元)以下的,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签字同意后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到财务处进行结算;紧急抢修项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000.00元(不含5,000.00元)—50,000.00元(含50,000.00元)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同意后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到财务处进行结算;紧急抢修项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同意后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到财务处进行结算。

第九条、维修材料价格及工时费的认定

维修材料价格的认定原则上按同期《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执行,无明确价格的材料或者市场波动较大的材料,30000.00元(不含30000.00元)以下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市场询价后定价;30000.00元以上的市场询价还须由监察处参与市场询价过程的监察(说明:30000.00元标准指材料价格)。工时费由各维修管理部门按市场同等项目标准审核价格后报审计处审计,并以审计报告作为财务结算依据到财务处进行结算。

第十条、维修项目过程控制和管理

非招标项目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科室派人跟踪巡查监督施工过程,并严格按照预(概)算进行维修材料和维修施工规范控制以确保工程质量。

招标项目在完成招标工作后由工程主管科室按照招标和投标内容拟定合同,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按照学校合同签字管理程序完善合同签定工作。主管科室派专(兼)职人员进行工程的跟踪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在维修项目中如涉及变更项目的应由施工方提出(原因和申请),经主管科室现场人员审核后报处领导审批后(说明,原则上变更数量和金额不能超过中标金额的10%,如有超过须按照本办法第二条二款和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入流程)方可变更并保存资料做为工程完工后编制结算书使用。

第十一条、维修项目验收和送审

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施工完成后,由各维修管理部门会同报修单位进行验收。

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分别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报修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工程维修项目超过20万(不含20万)或者涉及结构、防水、地下水、电、气、通讯等管网项目需要基建处参与验收工作。

维修项目在5000.00元以上属于审计项目。验收合格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竣工结算资料(维修项目结算书要求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汇同维修申请方案审核情况、分管校领导的批复情况(10000.00元以上须校长签字审批)、会议纪要(5000.00-30000.00的项目需要处务会议纪要,30000.00以上项目需要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招标文件(20000.00元以上的招标维修项目)、招投标过程文字纪要、邀标纪要、中标通知记录等向学院审计处提交审计申请。

第十二条、维修项目的资金支付和结算

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完工并验收后,经各校区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行管科、水电中心(西区)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凡符合付款规定的,原则上在结算后三日内付款。

工程维修造价预(概)算金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在完工验收并审计结束后,由审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确认,经报分管副院长和/或院长审批同意后,行管科、水电中心(西区)凭审计报告、工程维修相关资料和票据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算及付款手续。

若维修工程项目需预付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后,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无工程进度款的或需要抢工期或紧急抢修项目)。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提出进度报告,相应科室审核后,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原则上不超过80%。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的10%,可以根据构成进度分次退回,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出来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扣除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保留5%的质量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第十三条、维修项目质量保修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维修项目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一般为1年,如合同另有规定,以合同为准。

维修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信息与档案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各校区维修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维修档案的管理制度,维修项目资料应按档案管理和学院要求定期归档,归档资料应反映维修工程的全过程。20000.00元以上维修项目招标资料(原件)由招标采购中心建档管理,其余资料和招标资料复印件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存,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工程完工后做出绩效评价汇同所有资料报学校档案室管理。20000.00以下的项目建立档案由各个科室完工后交由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进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维修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承办学院维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维修并督促施工进度,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工程;报送审计材料及办理付款手续;确保监管到位,保证工程质量。

监察处是学院维修项目的监察的管理部门,在维修项目检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对维修金额在5000.00元以上(不含50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的监察;30000.00元以上材料采购询价的监察;并对维修工程可以不定期的抽样监察。

审计处负责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审计,在审计资料齐备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原则上30个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如因项目复杂,维修施工配合等因素时间顺延)。

财务处是学院维修工程的财务监督、资金管理和结算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维修工程的财务审核监督,在完成审计、审核手续后,按规定支付维修项目工程款。

招标采购中心是学院维修工程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立项报告和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学校、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基建处是学校基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参与20万以上维修工程或者涉及结构、防水、各种管网维修项目的评估验收工作。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成都师范学院

                       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