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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成都师范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9-21 11:06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园管理,创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原国家教委1990年颁发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包括温江、人南、白果林三个校区。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本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力。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办部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四川省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经学校外事办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在校园内居住的外国人,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学校外事办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到驻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和稳定。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进行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部门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员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悬挂标语横幅,应当经过学校宣传部门审核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应将其挡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宣传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十二条  在学校内举行集会、演讲、演出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事件、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及安全保障措施。学校有关部门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演讲、演出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关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及安全保障措施。学校有关部门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其他活动。

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学校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内部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学院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设在校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禁止在校内从事电动车、助力车租赁业务。违反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离开学校。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必须严格遵守《道法》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牌和相关交通设施的要求行驶和停放。禁止机动车驶入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禁止机动车在停车场和指定区域外停放;禁止在校园道路上练习驾驶机动车;禁止无牌照机动车进入校园。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学校保卫部门视情节,分别进行提示、教育、责令改正、锁车、通报等处罚。

第十九条  校园内禁止非机动车搭人、超速;禁止非机动车在停车场和指定停放点以外的区域停放。违反规定的,由学校保卫、学管部门进行劝导、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将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搬移到停车场。

第二十条  进行轮滑、滑板等活动,应在专门场地或指定场地进行,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其他人的学习生活。禁止轮滑、滑板等在校园道路上滑行。违反规定的,由保卫部门进行教育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工作职责,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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