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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成都师范学院安全检查工作的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21 10:50

为了积极认真作好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及漏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预防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学校资产和教职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安全检查包含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失、泄密等多项内容,学校各级各部门都负有安全检查义务,都应依照自己的职能和管辖范围,在学校主管安全的职能部门的督导下,经常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第二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属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与使用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的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每次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次数,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清场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每次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他人的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时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五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记录报告,存档备查。

第六条 校保卫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校保卫处应坚持日查和夜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一般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平时抽查和节假日普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漏洞,严格督促整改。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成文上墙;

(二)灭火器材是否配置合理、有效、显眼、易取、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三)“人、技、物”三防安全措施是否配套完善,是否落实到位;

(四)用电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负载量、插座、配电板等安全状态,有无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等);

(五)电器设备的质量、性能及安装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六)供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七)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等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规范(报建筑、验收合格等);

(八)校舍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安全状态;

(九)有无违规用火情况;

(十)毒品、化学药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领取、保管、使用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措施及管理是否落实;

(十一)饮食安全情况;

(十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十三)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有关领导报告。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每月、三级单位每周、各岗位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和防失、泄密等项综合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妥善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限期组织整改,确保安全。

第九条 学校后勤集团、基建处、生产开发处、植物科学与技术学院、生科院等与学校安全管理最有关联部门的党政一把手和主管、分管领导应自觉经常检查下属各单位,在业务工作中遵守和执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安全规范的情况,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纠正。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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