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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成都师范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3-21 11:03

一、为加强学院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学院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各系、院(校区)、群众团体及校外单位在学院学术报告厅、道路、体育场()、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的活动:

()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新生注册报到;

()其它大型活动。

三、保卫处是学院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或承办,下同) 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

五、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

六、各部门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系(院)、处、学生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生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按下列要求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1.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备案,安全责任由主办(承办)单位自行负责;

2.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备案,并上报学院分管领导,保卫处介入协助安全管理工作;

3.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活动由主办(承办)单位直接向分管院领导申报、提出安全保卫方案,经领导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备案,保卫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学院组织的师生参加的大型集体活动,按下列要求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1.参加人数在2000人以下的活动由学院主管部门审查,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安全责任由主办单位负责,保卫处协助安全管理工作。

2.参加人数在2000人以上或有著名演员、知名人士参加的活动,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由保卫处会同主办单位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审批备案手续。主办单位、保卫处、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型集会、庆祝、纪念等活动,由学院党委、行政集体研究批准或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参加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按照第六条第二款第2条的规定办理。

()校外社会团体租用校内场()举办大型活动,原则上不予审批特殊情况主办单位应提前15日向学院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报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参加人数在2000人以上的经学院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审批备案手续。

()各部门组织的外出活动一般不予审批,特殊情况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在院内露天场所包括校区广场、主干道及两侧周围举办以上规模和人员参加的各类大型活动,除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事先征得保卫处的同意;

七、保卫处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查工作,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日向保卫处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参加活动的对象和主要领导、入场方式、主办部门、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等;

()有关部门或院领导同意举办大型活动的批件;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和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包括安全责任人、保卫人员数量、保卫人员任务分工和应急措施等;

()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可以承办大型活动的条件、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联络方式等。

八、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出入门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值班守卫人员;

()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

九、经学院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十、经各部门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和校外单位租用校内场()举办的大型活动,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和场()管理部门负责。活动主办单位和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组织管理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护活动场地的秩序,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和工作证的;

()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十二、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十三、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无票证人员入场。

十四、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办部门负责人进行查处。

十五、本办法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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