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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

成都师范学院温江校区机动车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18 10:34

成都师范学院温江校区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防止发生校园交通事故,维持校园公共秩序,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若干规定》、四川省教育厅、公安厅《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加强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严格控制机动车进入校园,根据机动车进入温江校区的性质、目的进行分类,按车辆类别实行免费和收费两种管理模式。

第二章  机动车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  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对进入温江校区的社会车辆收取管理费。教职工(含聘用)上班的车辆;上级和友邻单位来院的公务车辆(含参加学习、培训人员);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抢险车、工程车、运钞车、垃圾车、交通班车等特种(特殊)车辆;进校不足15分钟的车辆免费通行。

  第四条  收费标准

  一类车辆:学院内部公务车、教职员工(含聘用人员)的车辆,办理《温江校区机动车通行证》或道闸卡,收取工本费。

  二类车辆:上级和友邻单位来院的公务车辆;来院学习、培训人员的车辆,由接待单位提供车牌号,报保卫处审核后免费通行。

三类车辆:在温江校区从事经营或其他事务人员的车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包月收费标准,适当优惠办理年或月通行卡。

四类车辆:其它社会车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停留时间收取停车费,出具税务发票。

第五条  所收费用,扣除税金后,全额上缴学院财务。

第三章  机动车进出校门管理

  第六条  温江校区机动车一律从北大门进出,南大门不予通行。工作日08:00—18:00,北大门实行机动车进出分流管理,进口入,出口出;其他时间实行进出合流管理,均从进口进出。若遇特殊情况北大门不能通行,改由南大门通行,通行方式同北大门。

  第七条  学院公务车和教职工车辆一律凭《成都师范学院温江校区机动车通行证》或刷道闸卡进出。其他车辆,需在进入门岗处登记或领取道闸卡,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校园;离开校园时,必须经门岗核实该车登记信息,验证(刷卡)通过后方可放行。

   第八条  上级、友邻单位车辆及特种车辆(警车、救护车、工程车、抢险车等)进入校内执行公务,门岗问明情况后予以放行。

   第九条  装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无牌照的车辆禁止入校。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内,若载有老弱病残或重物的经查实后可例外。

   第十条  机动车辆装载各类物品出校门应主动出示有关单位证明,或说明情况并接受查询和登记。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不接受门岗的检查,无理取闹,借故堵塞交通,妨碍门岗正常执勤者,门岗执勤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对情节恶劣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通知属地交警进行处罚。

第四章  机动车的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必须有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开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十三条  凡进入校园行驶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在进出校门、主要路口以及进出停车场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在校园内鸣喇叭;禁止急转弯、急刹车;禁止逆行或占道行驶;夜间行驶禁止使用远光灯。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执行公务时例外。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经过路口时,若遇行人或非机动车,应当主动减速或停车让行。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如有违反《道法》和本规定的行为,机动车车主或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  进入温江校区的机动车须就近驶入1、2号停车场停放。学院教学区、生活区(在路口设置有石墩、地桩、锥形桶等障碍设施的区域)严禁机动车驶入和停放,校园内的所有道路上禁止停放机动车。消防车、救护车、警车、抢险车、工程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执行公务时例外。校园交通班车须在指定地点上、下乘客。

   第十六条  在禁停区需要上、下人(货)的车辆,应上、下完即走,不得停留。个别有特殊情况需要驶入教学区、生活区的车辆,须事先报保卫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谨慎驶入,完毕后须尽快驶出。

   第十七条  机动车不按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驶入禁停区域导致路障、路基或草坪受损,机动车驾驶员须全额赔偿并接受教育。情节特别严重者,除赔偿外,移交辖区派出所处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不按规定、不听劝阻,反复在禁停路段停放者,保卫处将通知辖区交警进校按违章停车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驶入停车场后的注意事项,参看本办法的附件《成都师范学院温江校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温江校区机动车管理,由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保安队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以前学院颁布的校园机动车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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