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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成都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工作规定
  • 2018-05-02 发布: 浏览:
  • 成师院纪字20183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纪律检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四川省高等学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川纪发〔201711号)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四个意识,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聚焦主责主业,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第三条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展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条纪委应当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参加与监督职责相冲突、不发挥实质监督作用的工作和一般性议事协调机构。

    第五条纪委在校党委和省纪委领导下工作。监督执纪工作以省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省纪委报告。

    第六条纪委至少每半年向省纪委书面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省纪委进行书面述职。

    第七条纪委应当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二章  


    第八条纪委应当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第九条纪委依据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校党委及其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

    第十条纪委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情况;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情况;

    ()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

    ()其他应由纪委监督的事项。

    第十一条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可参加校长办公会、以及其他与履职有关的会议。纪委应当派人列席部门、二级学院召开的组织生活会。

    第十二条纪委可以提请校党委负责人对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开展谈话提醒。

    第十三条部门、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向纪委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

    第十四条纪委应当分析研判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第十五条  纪委应当配合省委巡视组和省纪委巡察组对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党委、纪委的巡视巡察,并按规定处理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

    第十六条纪委应当督促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部门、二级学院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预警及时、措施有力、制度管用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第十七条纪委应当围绕选人用人、干部作风、职业道德、招生考试、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国有资产和所属企业、招标采购、基建项目、评审评比评估等重要部门或关键环节开展监督,督促开展专项检查,依纪依规及时处置相关问题线索。


    第三章  


    第一节线索处置


    第十八条纪委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部门、二级学院党组织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受理上一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应当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九条对反映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纪委应当向省纪委报告。

    收到涉及省管对象信访举报件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省纪委信访室。收到除信访举报件以外涉及省管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在一周内将相关材料原件附函报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二十条纪委在收到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问题线索,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谈话函询。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开展谈话函询。

    ()初步核实。对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纪律规定,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予以初步核实。

    ()暂存待查。主要是对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条件,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予以暂存待查。

    对暂存待查的线索至少半年应当启动一次分析评估,其中因相关因素发生变化、需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重新提出处置建议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予以了结。对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不具备核查条件的线索予以了结。

    第二十一条对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按照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规定程序进行。对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的需报纪委书记批准。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纪委应当定期排查梳理所管党员问题线索,制作问题线索台账,建立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集中管理、动态更新。

    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二节谈话函询


    第二十三条采取谈话函沟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工作预案,按程序报纪委书记批准。对部门、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谈话函询,必要时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谈话应当由纪委相关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函询应当以纪委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部门、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部门、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由其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直接回复发函纪委。

    第二十六条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日内办结,由承办人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三节初步核实


    第二十七条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报纪委书记审批。被核查人为部门、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纪委应当报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八条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各查。

    纪委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按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四节立案审查


    第三十条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按下列情况报批:

    ()拟对担任部门、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以及重要复杂疑难案件立案审查的,应当向校党委请示汇报并向省纪委报告。省纪委回复后,将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报校党委书记批准后予以立案。

    ()拟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立案审查的,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委书记审批,报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在次月5日前,以列表形式向省纪委报告。

    ()拟对其他党员立案审查的,将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报纪委书记批准后予以立案。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二条纪委书记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审查方案应当包括审查组成员名单、审查谈话方案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或调查重要复杂疑难的案件,纪委可以提请省纪委按程序指定下级纪检机关执纪审查。

    第三十四条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 2 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第三十六条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 日。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纪委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 日。

    第三十七条审查组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未经纪委书记同意,不得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十八条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九条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向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委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条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十一条审查报告以及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五节审理


    第四十二条纪委应当成立审理组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三条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 2 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审查组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委书记批准,返回审查组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以返回审查组补证。

    ()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组意见、审理意见。

    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四条审理报告报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纪委全会审议。需报校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征求校党委组织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抄送校党委组织部,并在30 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对担任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纪委全会讨论通过,征求校党委组织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组织意见后报校党委批准。

    给予担任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的党员其他处分的,由纪委决定,报校党委备案。

    给予其他党员处分的,由纪委决定,报校党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规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七条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校党委或纪委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

    纪委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由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八条纪委对校党委案件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请求省纪委予以复查


    第四章问责


    第四十九条纪委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经校党委书记批准,启动问责调查。

    第五十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检查。对展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十一条纪委启动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根据问责方式使用权限由纪委或提请校党委作出。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纪委负责解释。

                                                                              成都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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