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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课堂教学规范

2014-03-11    来源:    作者:admin   
成都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课堂教学规范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教育教改和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管理,根据《成都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和各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的指导教师。
第三条  教师执行本规范的情况是对教师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奖惩、职称晋升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须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和擅自增减学时数。
(二)按时到达教室组织教学,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上下课,不得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上课时不得无故离开教室。
(三)上课必须持有教案或讲义,有PPT课件及相关教学资料。
(四)上课期间不得使用任何通讯设备,将手机关闭或调整为静音、振动状态。
(五)应使用普通话讲课,语言表达要简明、准确、生动、易懂。
(六)无特殊情况,老师应保持站姿上课。
(七)板书字迹工整、布局合理、设计美观,准确地体现教学的过程。
(八)不得在教室内吃东西、抽烟。
(九)衣着整洁得体,举止大方。
(十)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侮辱、打击报复学生。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课堂教学纪律管理,维持课堂教学秩序:
(一)每次上课都须进行考勤,将考勤结果记录在相关表格中,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辅导员。
对于缺课学生,按《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学生请假的,必须在点名前向任课教师提交经班主任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要求学生上课期间不得使用任何通讯设备,将手机调整为静音或振动状态。
(四)要求学生认真听课,禁止学生上课期间出现玩手机、聊天等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行为。
(五)禁止学生在教室内吃东西、抽烟等。
(六)要求学生衣着整洁得体,不得出现穿拖鞋上课等行为。
(七)要求学生从教室前排开始依次就坐,不得聚集在教室后排。
第六条  任课教师课程讲授要求:
(一)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体系和要求,教学中贯彻教书育人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因材施教原则、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原则。
(二)在学期开学前备好课,并按学校提供的教案模板,规范编写教案,制定并严格执行课程教学授课计划。
(三)上课目的明确。上课的一切活动都要围绕教学目标进行,明确思想道德教育、掌握知识技能、发展能力三个方面的教学目标。
(四)上课内容正确、重点突出。教师要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思想性,努力反映学科发展的新成就,教学内容的组织要有系统性、层次性,上课讲解要抓住重点,以点带面,禁止照本宣科,完全按教材授课。
(五)上课的方法要恰当、科学。选择的教学方法必须适应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情况,要勇于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要有启发性、探究性,多采用启发式、案例分析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注意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六)课程教学中与学生积极互动,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第七条  辅导答疑和作业批改
(一)课程教学期间,每周至少安排一次辅导答疑。了解学生接受的情况,征求学生对本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教学方式。
(二)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结合课程特点,每门课程一学期至少布置三次课外作业。课外作业包括练习题、思考题、讨论题、课外实验实训等。
(三)教师对所布置作业要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完成时间,并要求学生书面作业的形式要规范化。
(四)教师对作业的难点要加强指导,鼓励学生以学习小组形式共同探究完成作业。
(五)对没有按时完成作业或敷衍应付、抄袭作业的学生要及时教育,追交或令其补做。
(六)教师必须及时批改作业,并在《学生成绩册》上登记。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每学期结束时把教师日志、教案、原始成绩记录等整理上交教务办公室备查。
第九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对于教师课堂教学行为不规范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
1、打扮穿着、仪表不符合教师职业要求。
2、布置作业但不批改或评讲的。
3、放任学生课堂睡觉、玩手机、听耳麦、带食物等。
4、学生随意请假、旷课或早退,对学生放任或不登记,不与辅导员沟通。
5、未使用普通话讲课的。
6、无故未保持站姿上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
1、教学内容不熟练,出现明显错误。
2、教学内容枯燥乏味,照本宣科;板书(或PPT)杂乱,重点难点不明确。
3、上课期间安排与教学内容无关视频、录像等。
4、放任学生课堂闲聊、乱走动、随意进出教室,破坏课堂纪律。
5、布置作业未达到要求次数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
1、在授课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吸烟、吃零食、打电话、说脏话等不文明行为)。
2、擅自变动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
3、无特殊原因导致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进度安排表相差2周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
4、体罚、侮辱、打击报复学生,情节轻微的。
(四)一学期内累计两次口头批评,按一次警告处理;一学期内累计两次警告,按一次严重警告处理;视情节轻重、屡教不改、累积两次严重警告可以停止其授课资格。
(五)对于发生教学事故的,按《成都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成师院[2012]5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成都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4年3月
 
 
附件:《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摘录)
 
《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摘录)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须重修该课程:
(一)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实验课累计达该课程实验学时达四分之一者;
(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三分之一者;
(四)体育课累计缺课四分之一者。
任课老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办,由教务办公布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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