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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12-02 03:48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更好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其他公民合法获取学校信息,现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 29 号)、《教育部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 号,以下简称清单)、《四川省教育厅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深化教育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5]60号)、《教育部办公厅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进一步落实高校信息公开清单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 2015]4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实际,经成都师范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见2015年35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令第29号定义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等其他原因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均须公开,以保障社会公众和师生员工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工作机构的名称、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姓名及职务职称、学习工作经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七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是否向其公开,由各单位根据情况核准;有关单位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职工个人姓名、职务职称、学习工作经历、联系电话等信息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机关处(室内)、教辅单位、二级学院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制定信息发布审查的程序和明确责任人。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监督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信息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各二级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  信息监督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理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违反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

(三)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完成信息公开办公室指定的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

    (二)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具体实施细则,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各部门提出部门信息公开内容清单,上报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四)受理、答复师生员工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完成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指定的受理、答复校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如公开的信息涉及校内其他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六)信息公开的主页建设、平台维护等技术问题由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

    (七)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途径主要有:

(一)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主页、成师微博、微信及校内OA办公系统等方式公开信息;

(二)通过会议、文件、公告、通报和通知等形式公开信息;

    (三)通过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信息;

(四)设立党务校务公告栏,及时发布需要公开的相关信息;

(五)通过校领导接待日等方式公开信息;

(六)各单位可通过编印本单位规章制度汇编或工作手册,向校内公开本单位管辖事项的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开。各部门按照信息公开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上报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各部门将公开信息在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主页上公开。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依照本办法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法人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向各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二)答复:学校授权各职能部门对申请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三)时限:各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各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形式:各单位一般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实行学校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制度。将二级部门信息公开纳入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由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和校外个人、组织认为学校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提出质询。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10月30日前公布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本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下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师范学院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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