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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1-11 15:21| 发布者:

成都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成师院政字〔2020〕1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管理,发扬学术民主,推进学术兴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成都师范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学校、基层(二级学院、研究平台)两级学术委员会管理体制,基层学术委员会可以称为教授委员会。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人才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专门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应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教务管理部门对应教学指导委员会;人事管理部门对应人才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职能权限

第七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八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第九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一)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由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

(二)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三)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和相关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组成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原则上为不低于21人不超过3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根据学校学术发展的需要,可遴选若干特邀委员进入学校学术委员会,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十二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1人,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基层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单数组成,由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组成。基层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为基层学术委员会职务委员,选举委员原则上由基层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推选产生。

基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由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担任本单位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基层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基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确定。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由不低于9人单数组成,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产生。

第十五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身体健康,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十七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2/3。

第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适时增补或调整个别学术委员。特邀委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名,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九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遵守保密规定,保密范围包括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校的涉密事项,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等;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时,除特殊情况须作出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审议、评定的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的议题,秘书处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提交学校和相关部门,秘书处需将会议纪要及相关议题资料备案归档。基层学术委员会讨论和审议的议题需专门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专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每年度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成师院字[2014]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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