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 SCHOOL PROFILE
四川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   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纲要(2007-2012)》,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制度,构建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为保障学习服务中心建设工作顺利健康开展,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   建设学习服务中心的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制度为出发点,以服务考生为宗旨,以引导和规范社会助学、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为目标,以终身教育理论和开放教育理念为指导,以利用、调配、整合社会教育资源为途径,积极稳妥地建立遍布全省城乡的能够为考生提供优质服务、运作规范的学习服务中心。
  •   建设学习服务中心的目的:重视考生学习过程,强化自学考试教育功能,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加强自学考试文化建设,营造和优化考生学习成才环境;强化实践环节教学与实践能力培养,提高考生综合素质;调动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助学的积极性,引导社会助学规范发展,形成完善的社会化助学服务网络。
  •   建设学习服务中心,须在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论证、周密组织、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原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   学习服务中心是依托各类社会教育资源,经省、市州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承担考生服务责任的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学习服务中心分为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和市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两种。

 

  • 学习服务中心的职责
  •   学习服务中心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承担服务考生义务,通过注册学习的方式,提供学习支持与政策信息、考试、就业指导服务。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践行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与服务理念,与自学考试管理机构、主考学校共同致力培养各种社会有用人才。

2、依照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采取面授、多媒体、网络等多种方式开展全日制或业余形式助学活动,为考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学习指导与服务,帮助考生理解、掌握课程理论知识,学会知识运用,着重培养自强精神和自学能力。 

3为考生提供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开辟实训基地,培养考生实践能力、职业能力,承担部分专业实践环节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协助主考学校组织实践性环节的考核。

4对考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使考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5、向考生开放教育资源,为考生提供图书资料阅览查询服务,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引导考生开展学习互助及展示、评比活动,推动自学考试文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

6发挥考生与考试机构间桥梁作用,向考生宣传自学考试各项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做好政策与信息咨询服务,为考生提供学习材料供应,代办考试报名、成绩领取、考籍转移、课程免考、毕业申请等服务。

7开展考生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为考生广泛开辟就业渠道,做好自学考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

8、参与四川省自学考试网络助学工作,协助课件开发与制作。

9承担统考课程过程性考核等相关自学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参与自学考试科学研究,对自学考试的专业建设、考试管理、助学指导等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

10、承担考试机构赋予的其他考试服务工作。

 

  •   第六条所列学习服务中心的职责适用于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市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依生源情况、助学方式、学习资源的不同,由市州招考委制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 学习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   学习服务中心的设立须符合以下标准:

1、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有效办学资质,已在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社会助学组织。

2、助学规模达到500人以上(含500人),并已连续开展三年以上助学活动。

3、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办学规定,法人治理结构与办学机制符合法规要求,坚持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助学思想端正,社会信誉好。

4、能够认真贯彻自学考试有关社会助学的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教考职责分离”原则,招生宣传内容真实,无使用盗版教材和其他违规办学等违法行为。

5、具有与助学规模和助学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校舍、教学设施、实验设备、图书资料、计算机房、文体活动场所。

6、有健全的教务管理、考生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等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具有相对稳定的与助学专业和考生人数相适应的师资队伍,任课教师具有从事高等教育课程教学的能力。具有教学研究能力和教学评估检查制度。

8、按照自学考试教育规律进行助学,能够为考生提供与所学专业知识、技能相关的实验、实训条件,保证考生掌握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助学效果良好。

9、注重提高考生综合素质,能够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考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风考纪教育,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娱活动。

10、支持、协助、配合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做好考务考籍管理,有为考生提供自学考试政策与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学习材料供应、考试报名、成绩领取、考籍转移、课程免考、毕业申请等服务的部门和人员。

11、重视考生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指导,积极为考生广泛开辟就业渠道,有为自学考试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的部门和人员。

12、有整洁、美观的助学环境,和健康浓厚的文化氛围,积极组织各种类型的课外讲座。

  •  第八条所列的学习服务中心设立的标准适用于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市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设立的标准,由市州招考委制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   设立以网络助学为主体的学习服务中心,其设置标准参照第八条。
  •   为有效实施学习服务中心认证,对两种学习服务中心可分别依据设立标准,本着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制订学习服务中心认证指标体系。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认证指标体系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制定(见附件四)。市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资格认证指标体系由市州招考委制订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或参照执行本规定。

 

  •   学习服务中心设置程序
  •   学习服务中心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社会助学组织,须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填写学习服务中心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交验有关办学资质证明材料,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针对认证指标体系的要求,全面客观地进行评价。
  •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申请设立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组织进行认证。 市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由市州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认证。
  •   认证学习服务中心,须由认证机构委派专家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阅自评报告,实地听取汇报,按认证指标体系逐项检查有关资料,核实实际情况。评估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定性分析,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认证机构审核。
  •   通过认证的助学组织,分别由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予以命名,授予统一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   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
  •   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工作,在四川省招考委指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服务与管理。
  •   为维护自学考试声誉,打造学习服务中心品牌,促使学习服务中心建立高度社会责任感,被批准设立为学习服务中心的社会助学组织须与各相应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签订《四川省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承诺书》(见附件三)。
  •   对学习服务中心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和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自学考试管理机构针对不同类别的学习服务中心分别制订。年审工作在四川省招考委的指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并报省考试院备案。
  •   学习服务中心年审不合格或发生以下问题,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视情节给以限期整改或取消学习服务中心资格处理:

1、招生中有严重的夸张宣传、虚假承诺或其他违规行为;

2、集体采购、使用盗版教材;

3、乱收考生费用或侵犯师生权益,引发大量投诉;

4、考试中有大面积考生违纪或集体舞弊情况;

5、因管理不善,发生考生生命安全事故;

6、由助学组织本身各种原因,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受到行政部门严重处罚。

  •   学习服务中心在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使用统一的标识,实行统一的管理人员培训,建立统一的工作模式、服务标准, 采取统一的广告、宣传策略,打造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品牌。
  •   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要重视学习服务中心的建设,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对学习服务中心的工作要加强指导、监督、服务与管理。积极向社会、考生宣传、推介学习服务中心,采取切实的政策扶持与支持措施,为学习服务中心的发展创造条件。
  •   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要依托主考学校、教育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力量,建立助学指导机构或学习服务中心联盟。在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研究、协调学习服务中心工作,协助做好经常性指导与监督,组织教学研究与经验交流,以及开展学习资源建设、助学推广等工作。
  •   各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要树立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加强质量观念,对学习服务中心建设各项工作严密论证,周密计划,认真实施,严格把关。
  •   附  则
  •   本办法自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