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一九九三年起,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均颁发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二、毕业证书的审核和验印工作,一般由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单列市和行业性较强的国务院部委,如确有需要,可向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报告,经批准后负责对所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进行审核、验印工作。
毕业证书审核、验印的主要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审批的学校录取新生名单、学生学籍变动记录和学业成绩。验印部门应对《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申领表》及其他材料的格式和内容作出规定,并对学校按规定上报的材料进行检查、核对。
国家教委统一监制的"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授权验印部门使用(编号顺序见附件一),验印部门要制定印章启用规则和程序,严格管理。此印章应加盖在学生照片右下角处。
三、证书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
第二页"批准文号"系指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或夜大学,本科或专科)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文号,由学校填写。
证书编号"系指学生毕业证书号,编号方式与填写办法由验印部门确定。
第三页内容由学校填写。"专业"、"学习"字样中间空格填写学习形式,即脱产、业余、函授、夜大学等;"修完"、"年制"字样中间空格填写学制,专科起点本科班应在学制前加写“专科起点”字样。
"学校(院)气"校(院)长"处加盖成人高等学校(院)及校(院)长印章或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院)及校(院)长印章。
四、验印部门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填写下年度《成人高等教育预计毕业生数统计表》(见附件二)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经国家教委审核后用机要方式将毕业证书发送至验印部门。
每年颁发毕业证书工作结束后,验印部门应将实际颁发毕业证书数和作废证书数报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备案。作废毕业证书由验印部门留存备查。
五、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应颁发的结业证书和肆业证书,由学校印制和颁发。
六、本《细则》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教育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