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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院成教自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5

 

成都师范学院教育学院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用型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用型自考(专科及专升本)的管理,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应用型自考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着力推进我院成教、自考工作的发展,根据学校成人教育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教育学院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在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将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办学优势,密切与各院校、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联系,积极开拓市场,开展合作办学,举办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型自考,构建以知识更新和知识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条 学院行政办公室我院举办的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型自考教辅机构;具体承担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型自考招生宣传、联合办学协议签订、教学组织、学籍管理、毕证书办理、办学经费的催缴督促与结算、教材征订等相关管理工作。   

 学院行政办公室主要职责: 

1.代表学在其业务范围内与相关上级部门进行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型自考的工作联系。 

2.负责制定、实施成人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统筹计划、协调组织学院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工,共同开拓市场,负责成人学历教育联合办学点的管理,代表学统一对外发布和宣传我院成人学历教育的业务信息。 

3.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管理成人教育学历证书、规范和监督本院及联合办学单位承办的成人学历教育的办学行为。 

4.负责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型自考信息的收集和咨询服务,负责组织协调学成人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等方面的研究,代表学参加学校组织的成教自考相关的会议及活动。 

    5.编制学院成教自考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根据本院实际和社会需求,设置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型自考专业、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拟订专业培养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 

7.负责成教自考的日常管理工作,自主开展各种经审批备案的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型自考的相关活动。

8.根据本院的专业特点,开拓市场,扩大合作办学,加强学研结合,密切与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联系。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和招生录取 

条 我院举办成人学历教育和应用型自考,经学院分管、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和登记(必须按上级规定的时间提前申报),经学校审定、列入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生办班。 

杜绝各种未经学批准的以学名义办学的行为;杜绝任何个人借学校(或学院)的名义办班;杜绝将办班权以任何形式“转包”给外组织和个人。       条 凡与校外的联办单位就成教自考办学事项签订协议的,需由学院分管、主管院长批准后,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统一以学校名义签订。   条 各联合办学点对外成教自考招生宣传和发布信息均由学院办公室审核,以成都师范学院或成都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名义发布。 

条 成教自考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在学校成人教育部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章  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

条 学院办公室按其职责对我院成教自考的教学工作实施统筹管理,日常教学管理按照“谁办班、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教学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成人学历教育教学统筹规划,承担成教自考任务的各教学,要注重教学质量和社会效益。 

1.精心设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配备或聘用敬业崇德、业务水平高的担任教学工作,编选并向学生提供相应科目的教学辅导资料切实保教学质量和考试合格率。 

2.教学方式要根据学员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课程系统分析与专题讲座、专题讨论等,充分利用声像、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载体和平台。 

3.重视成人学历教育后期教学效果、社会效益的质量跟踪调查及办学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和归档。 

第十条 学院各教学点平时教学必须严格按照我院所规定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删减和变更,确保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 学院各教学要做好教学档案材料及相关数据的管理工作,在学生结束学习毕业应将相关资料,如教学安排、学员登记表、考勤表、成绩登记表、课程小结和教材、教辅材料材料或电子数据报教育学院备案存查。 

第十条 学院各教学成教学生(学员)以班级建制,分班管理;并纳入各院校的学生总体管理工作中,选派经验丰富的管理干部或教师担任班主任,负责各教学点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开展思想品德及政治教育。

                  学籍管理

  1. 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或统一注册成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我院院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新生报到、面授辅导安排、教材发放、学科考试、成绩上报等工作。

  2. 学生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等须经学院分管和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 院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成教、自考学生学籍数据信息及纸质档案

    第十七条 学籍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将严格按照成师院字(2013)46 号成都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毕业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各教学点的成人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含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我院办公室统筹组织各点在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考核合格按照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要求汇总上报,编制毕业生名册并核准,报省教育厅验印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学生领取成都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正式学籍。符合成人高等院校招生录取规定,参加成人高考并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批准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录取,按时报到注册、取得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学籍,学籍信息可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到的学生。(应用型自考学生,也须经省考试院统一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2、学业合格、达到毕业要求(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或毕业鉴定);

3、按规定完成图像采集,参加了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且注册信息核对无误,并经四川省教育厅审核通过;

4、结清费用。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的具体办理要求,将严格按照成师院字(201347 成都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执行。

 

                 收费管理和经费分配

 

二十一条 我院办公室对成人学历教育的收费,照学校制定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的具体标准收费。代办费根据“按实收费,多退少补”的原则收取,按学年结算。

二十二  我院成教自考的经费由校财务处实施归口管理不得将所收经费事先划入我院帐户(或借用的其他帐户)。

所有办班办学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学院办学收入一律缴存、汇入学校帐户,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在收入入帐后,学校财务处按照正式的办学协议条款、根据不同的办学类型进行收入分配,并按照学校制定的各类成人(继续)教育办学经费的分配比例划拨我院

二十三条 为充分调动学院办公室及学院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激活各类教育资源的作用,大力拓展校外联合办学点,学院办公室在保证学校收费比例的前提下,可以灵活、自主地与相关院校进行收费分配比例的协商。

二十四  业务工作经费的发放与管理办法

业务工作经费是指:按照学校的安排,留给学院开展相关业务的工作经费。包括成人学历教育、应用型自学考试中开展正常的招生宣传、日常管理、教学辅导、考试命题、阅卷、论文答辩等管理工作的课酬及劳务津贴同时,将按照学院制定的成教自考相关的工作津贴及劳酬分配细则与管理办法进行核算,及时发放给具体承担工作的管理者、教师及其他参与者,以确保相关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成人学历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成人教育联合办学合同(协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对外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包括成人函授、应用型自考),均应签订成人教育联合办学合同(协议)。签订成人教育联合办学合同(协议)应参照学统一的联合办学合同(协议)范本,合同(协议)所含基本条款必须完整、清楚(包括办学地点、招生专业、学习形式、学制、收费标准、分成办法等)。

二十七条 学院办公室签订合同(协议)前必须清楚了解合作方的法人资格、履约能力等情况,签订前应要求合作方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并保留其复印件以便核查。不得与校外非法人资格单位签订成人教育联合办学合同(协议)。

   二十八 学院办公室签订成人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协议)程序及具体要求,严格按照成师院字(201224成都师范学院成人教育联合办学合同(协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代表学院负责签订成人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协议)程序

1院办公室与合作方参照学校协议范本,协商成人教育联合办学合同(协议)条款,由我院分管成教自考工作的副院长和院长审核签字后,将协议初稿(附合作方法人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初审。

2院办公室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初审的意见,修改和补充成人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协议),再由我院分管成教工作副院长和院长审签后,报送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复审。

3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复审签字后,报学校监审处、分管成教自考教育工作领导、长或长委托人审签。

4、审签后,经甲乙双方签字,学办公室盖章后由校办、计财处、继续教育学院我院及合作方备存,继续教育学院保存审签件。

 

                        

  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点是指校内教学点和校外联合办学单位。 

  条 有关教育学院成教自考工作规章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成都师范学院教育学院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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