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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反腐败能力
  • 2018-05-25 发布: 浏览:
  •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必须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融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大会将审议并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并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会后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

    坚持党的领导,一以贯之依法反腐败,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反腐败的根本保证,依法反腐败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方式。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从“检”到“监”平稳转隶是改革工作的核心,也是未来必然。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除了最开始的相互融洽,迎来的必是相互学习。党章党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规则(试行)》等纪委常用理论知识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形势。全面梳理现行的反腐败法制体系,查缺补漏,着力解决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的冲突和缝隙,及时修订完善,从制度源头上堵住腐败的漏洞。要加强全面统筹,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完善工作业务程序制度,防止因程序脱节而产生违法问题和办案事故,使反腐败的法律链条平稳延伸、无缝对接。对各地各部门先行先试的制度、政策、办法,如果执行效果和社会反响好,要及时总结推广,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一旦条件成熟,应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刚好是在这关键时刻的一剂强心针。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尽管在历史上有深厚的渊源,但是,这并不能构成回避其带来的法律问题的冲击。毕竟设置国家监察委员会不仅是个历史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其法律问题,更加应当引起重视。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无规矩不成方圆,立法只是为了形成一个约束,评判标准。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所决定的。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规治党,这要求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的纪律、规定进行。在业务工作中,不像以前的工作那么程序化,现在的要求更严格,比如证据收集过程,要严格按照监察法来办,不然就会发生证据无效的情况,对于新赋予的留置措施,更是需要谨慎又谨慎的使用,否则带来的后果影响会很严重。

    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长途之中,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是必然的手段。这也急需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培养法纪信仰,形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的思维习惯和工作方式;也需要我国健全法规体系,加强党内立法的顶层设计,确保党内法规和管党治党的实际相互协调,各个具体法规之间相互配套;更需要增强法治影响力,对违反法律及法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坚决制止,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的违纪违法“害群之马”要零容忍,确保影响力之深,将一切红线的行为,肃清在思想上。

    树立法治观念,强化反腐败法治思维,观念和思维是行动的“总开关”,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先决条件。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反腐败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法治反腐的文化氛围,培育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反腐的思想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依法反腐的观念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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