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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科共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17-05-18    来源:    作者:经济与管理学院   

第一条 根据知识创新对研究项目管理的要求,为保证本院教师、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能够严格按项目合同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学科共建”项目科研任务,出成果、出人才,全面提升研究所综合竞争实力,结合我院科研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是指由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成都师范学院学科共建项目科研任务。

 

第三条 申请人要按课题指南和申报要求,如实、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特别是项目详细的论证报告、完成任务的条件和前期成果等。 项目申请书须及时呈报,并符合填写要求。

 

第四条 我院学术委员会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审议,重点审核选题是否恰当,课题设计是否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组是否有完成任务的实力和条件。经研究确定的课题由申请人依照有关程序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五条 本项目实行科研管理部门监督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享有聘用课题组成员、经费使用等权利,同时负有组织课题科研计划实施、保证科研合同顺利完成的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科研任务,考虑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来组成项目团队,确保以科研任务带动学科建设与发展。在申报前确定该项目参研人员,组建科研团队,明确每位参研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在项目进行的各个阶段,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并带动课题组成员严格履行项目协议,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遵守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经常了解和掌握项目进行的有关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等。

 

第八条 我院对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每学期对我院已立项的“学科共建”项目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责令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解决和完善。

 

第九条 我院不定期举行规划项目情况汇报会,汇报内容包括项目进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组成员变动情况、中期成果、项目进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需提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按省社科联延期申请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及时报科研管理部门,并提供项目成果和有关材料,供鉴定使用,由本校和省社科规划办组织项目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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