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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2017-05-18    来源:    作者:经济与管理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规范和加强学校对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活动、技术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等工作的管理,实现学校科技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意见》、《教育部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成都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系科技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院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为主体目标,以学科建设为核心,以应用性研究为重点,加强人才队伍、科研机构和科研基础条件的建设,创新科技工作评价和奖励机制,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大力开展有组织的、开放型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的争取和重大科技成果的突破,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升系院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把我系建设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经管类专业,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系院科技工作定位:支撑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区域特色,服务地方建设;坚持纵横联合,突出应用研究;加强平台建设,促进特色培育;提升创新能力,引领系院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能划分

第四条 系院科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系院行政负责人,系院设一名行政副职主管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设科技秘书一人,协助主管领导做好本单位的科技管理工作。系院科技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本系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系科技发展规划,明确科技工作主攻方向和年度任务,并积极开展前瞻性、基础性、应用性研究工作; 2、负责本系科研项目申请、成果申报、课题进展情况、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学术交流等活动;3、组织建设科研队伍,形成学科特色的科研团队,引导科研人员加强学科交叉、专业融合,不断提高承担重大项目的实力和竞争力;4、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交流,积极拓展产学研合作渠道,努力争取横向项目合作; 5、在学校科技工作政策、岗位职责、奖励办法的总体框架范围内,制订本单位相应的管理和奖励办法; 6、负责本系科技工作量的统计、年度科技工作绩效考核工作; 7、负责本系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8、配合学校做好科普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学术交流等科技活动; 9、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及本系的其它科技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立项项目或签约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项目组全体成员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或立项合同要求认真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拥有对项目组织、人员调配、经费使用、项目实施等独立行使的权利,要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对项目开展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负责,并在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负责本项目研究的全部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科研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六条  系院在优势学科设立科研机构。科研机构设置为校级科研机构和系院所属科研机构两大类。学校科研机构实行主管院长统一领导, 科技处、系(部、校级科研院所)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实行科研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校级科研机构一般以“中心”命名,可下设研究所;系(部)所属科研机构一般以“所”命名,可下设研究室。科研机构下设的所(室)和项目负责人对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是学校根据优势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而独立设置的科研单位。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应由挂靠在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的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向学校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政联系会审批。校级科研机构由学校科技处统筹管理,实行科研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校级科研机构的运行要以本学科的建设为主要目标,以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为核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成果转化应用的能力。

 

第八条 系院所属科研机构的成立须由教学系(部)根据本单位优势学科发展需要,按照《成都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向学校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系(部)所属科研机构由科技处实施宏观指导,各系(部)具体管理。

 

第九条 系院鼓励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组织科研团队。组织研究人员和科研团队围绕学科建设目标,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加强横向联合,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系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科研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课题正常开展。

 

第四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实行学校、系院、项目组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均按各级管理部门的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由校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审批上报。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均凭承办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项目合同书(委托书或协议书)及项目到帐经费的情况,先由系院审核,再经科技处审定后,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由科技处负责下达申报通知、组织评审及立项。系院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开展和经费的使用负责,对项目参与者进行分工和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系院依据年度科研计划/工作量对各位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科研项目研究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验收和结题,按照各类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协议执行,由校科技处组织实施,系院协助;横向科研项目的验收和结题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执行;校级科研项目的验收和结题由校科技处负责。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 1、已获准立项并业已结题的省级以上各类项目、课题; 2、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综述、论著、理论译著、工具书、调研报告、实验报告; 3、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 4、对各级政府部门起到资政作用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持采用部门的采纳证明,可视为科研成果; 5、各级各类获奖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凡本系教职工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以及本系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学院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均属成都师范学院。

 

第十九条 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保护、应用、转化、奖励等。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以会议鉴定、函审鉴定和检测鉴定等方式进行。凡需要鉴定的科研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经系院研究同意后将成果及相关材料报送交科技处预审,预审合格的成果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呈送有关部门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成果鉴定。通过鉴定的成果,由主管部门或有关专家出具相应的证书或书面评价材料。

 

第二十一条 系院每半年进行一次本系科研成果登记,并及时向校科技处送交本系完成的科研成果;需要报送上级部门登记的,由本系交予校科技处报送。

 

第二十二条 凡经系院核实、校科技处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可申报成果奖励。申报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的,按《成都师范学院科技工作奖惩办法》执行;申报校外省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术活动实行学校、系院两级管理。科技处负责全校的和重大的学术活动的管理,系院负责本系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系院积极支持有益于系院发展的高质量的学术交流。外出进行学术交流的由系院统一组织实施;来校进行综合性的学术交流的由系院组织实施和负责接待。

 

第二十五条 系院根据学科建设和科技工作需要可聘请院内外专家开展相关的学术讲座。

 

第七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院长是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系院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校科技处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核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成都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实行专项结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系院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科技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项目负责人或活动组织者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送系院及校档案馆存档。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系院负责对本单位学年度科研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并在每学年结束后公布各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科研成果排名情况。

 

第三十二条 系院每学年必须向校科技处报送本学年度科研工作总结。承担科研任务的人员每学年必须向所在单位汇报学年度科研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科研工作情况是系院对各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科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系院要建立健全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成果转化、体现实效的科技工作绩效评价体系,规范科技工作绩效档案管理,加强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科技工作绩效考核,具体办法和方式依照《成都师范学院科技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科技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年度考核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系院按照《成都师范学院科技工作奖惩办法》对管理成效好、经费管理规范、使用效益高的科研单位、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项目申报或经费分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于项目执行不力、出现违法行为的科研单位、团队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处。

 

第三十五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学术道德,凡剽窃他人成果或以虚假材料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和奖励的,将撤销其荣誉和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具体参照《成都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学术道德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 无故未完成科研项目任务规定内容、不能按时结题的,系院将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要求项目负责人返还全部项目经费,不足部分从其工资中扣出,该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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