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新闻

 

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成都师范学院电子邮件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院网信字〔2019〕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电子邮件服务的正常使用,规范邮件系统的使用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电子邮件账号采用实名制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成都师范学院网络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网信中心”)负责对电子邮件系统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其具体职责是:

  1. 负责对电子邮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2. 负责用户申请邮件账号的审批;

  3. 制定并实施有关邮件账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规范;

  4. 为用户使用电子邮件系统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 协助上级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开展电子邮件系统使用安全的检查及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各二级单位(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及教辅部门)确定一名邮件系统管理员,接受网信中心组织的统一培训,并对本单位电子邮件账号进行相关管理。

第三章 账号管理

  第五条、在职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免费获得一个邮箱账号,邮箱账号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离职教职员工须到网信中心注销账号,学生离校后邮箱的使用权限将被自动收回。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二级单位需申请本部门公共邮箱账号的,填写电子邮箱账号申请表、明确专用负责人,并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经审批后交由网信中心进行开通使用。负责人发生变更,需向网信中心提交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经审批的书面申请,由网信中心做备案存档及账号重新关联。

  第八条、未落实实名使用负责人的、长期未使用的、因安全原因被限制使用的等各种异常账号,网信中心有权暂时禁用、注销。

第四章 使用规范

  第九条、账号拥有人拥有在国际互联网范围内自由使用该电子邮件账号的权利。

  第十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我国有关因特网的法律法规和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校园网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使用因特网的一般社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未经接收信件人的允许,用户不能利用电子邮箱服务作连锁邮件、分发垃圾邮件或分发任何商业、非商业电子邮件。

  第十二条、用户不得利用电子邮箱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散布谣言、传播病毒,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不得使用电子邮箱办理涉密业务,存储、处理、转发国家涉密信息或重要敏感信息。

  第十三条、账号拥有人应亲自开启电子邮件,不得将账号借予他人使用,因账号借予他人或不当使用,一切后果由账号拥有人负责。

  第十四条、账号拥有人应妥善保护其账号及密码,账号遭他人盗用时,应尽快通知网信中心停止该账号,并更换新密码。

  第十五条、二级单位或个人用户如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账号出现异常的情况,应立即通告网信中心,由网信中心处理。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除非符合相关法律程序,不向任何第三者提供有关用户信息和电子邮件的内容。

  第十七条、网信中心及二级单位邮箱管理员对用户的用户名(账号)进行管理,并有权向用户提出用户名建议,在用户名发生重复、不恰当时,有权提出建议和拒绝该用户名。

  第十八条、系统管理人员要尊重邮件用户的隐私权。不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注册信息。未经允许不得更改用户的密码,不得在未获得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阅读用户邮件内容。

  第十九条、网信中心会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政策的变化,不断地完善和修改邮件服务条款。当发生争议时,以最新的服务条款为准。

第六章 免责声明

  第二十条、不推荐用户使用电子信函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严禁用户使用电子邮箱传递任何非法信息,网信中心对用户信函内容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议用户把读过的重要信件另做备份。网信中心对系统由于遭受不可抗拒之原因而导致的用户信函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户必须设置符合高复杂度要求的账号密码,并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及密码,由于个人密码遗失、账号管理不妥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用户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网信中心不担保电子邮件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全部要求,也不担保电子邮件服务不会中断,对电子邮件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也都不作绝对担保。

第七章 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如有下列不当行为,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信息者。

  2)发布不真实信息者。

  3)散布计算机病毒和垃圾邮件者。

  4)盗用他人电子邮件账号者。

  5)蓄意泄漏个人账号密码而导致不当行为者。

  6)其他不当使用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者。

  7)其它违犯有关网络安全法规者。

  上述情节如经查证属实,网信中心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责任人电子邮件账号的使用,关闭账号期间的一切损失或纠纷,由其自行负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用户因自身原因导致邮件账号被停用或者被删除,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网信中心负责最终解释。                                            

    网络与信息中心                            

  2019年7月3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