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成都师范学院(四川教育学院)校友会 。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本校历届毕业(含结业、肄业)同学以及教职工自愿结成的以从事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联谊活动为主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校友联谊,搭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交流合作,以人为本,服务社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挂靠成都师范学院,接受成都师范学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科路东段 99号(成都师范学院内)。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不定期举办各类报告会,介绍母校发展情况,交流会员在事业上的成功经验和学术研究成果;
(二)关心、支持、帮助本会会员的事业发展、知识更新、科技进步,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合作,宣传会员,鼓励会员在各个行业建功立业,服务社会
(三)促进本会会员在居住区域、毕业(结业、肄业)届别、工作行业等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积极沟通校友之间的交流和联系;
(四)出版会刊,向会员通报母校建设与发展的情况,通报本会的活动情况,登载会员在事业上的成功事例和刊登与本会有关的信息;
(五)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曾经就读于成都师范学院及其前身四川教育学院各种层次的各类学生(学员);曾在师范学院及其前身院校 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递交会员申请表;
(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为成都师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第十一条 本会聘请对成都师范学院有重大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员,担任名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校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秘书长组成,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名誉会长若干人、名誉副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特殊情况可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关,领导、组织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各地区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校友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校友会的 其他 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校友工作办公室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名单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地区校友分会和有关机构负责人;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按区域(省、市、地区)建立成都师范学院校友联谊分会。
(一)各校友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秘书长一人;
(二)各校友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本会秘书长与该地区校友协商,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各校友分会在本会领导下,在本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捐赠;
(二)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
(三)成都师范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