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外事项目派出学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国际化进程,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外事项目,拓展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外事项目派出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项目派出学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是指根据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与国(境)外高校(机构)所签订的学生交流项目协议、开展前往国(境)外进行学习、实习、实践、工作等交流任务的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项目学生选拔

第三条  项目学生的选拔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自愿、优选”的原则,按照“学生自愿报名、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程序违约追究”的项目办理流程。

第四条  项目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成都师范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二)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具体要求参循各项目外语水平要求。

(五)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六)符合各类外事项目或合作国(境)外高校(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五条  项目学生选拔程序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发布外事项目具体选拔通知,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二)申请学生在成都师范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站下载《成都师范学院外事项目手册》,根据项目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二级学院进行初审,按规定时间统一收集后报送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项目要求对二级学院报送的推荐学生进行考核,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对方推荐,征得合作高校(机构)同意后正式发文;

(五)相关部门协助学生办理项目派出手续、行前培训等流程。

 

第三章  项目学生管理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职责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牵头协调项目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项目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协助学生办理报名、离校、返校等相关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办理项目学生离校学籍、学分、补考、缓考、补修等相关手续。

(四)学生处统一为项目学生办理宿管、离校报备、返校报备手续,以及评奖、评优认定等工作。

(五)财务处统一收取项目相关费用,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

(六)组织部负责项目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配合。

第七条  项目学生的职责

(一)根据要求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完手续并备案后方可离校。

(二)项目学生的出国护照、签证等由学校协助、学生自行办理。

(三)严格按照项目要求期限,不得擅自中止、延长项目期限,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学校、机构、国家(地区)。

(四)在项目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遵守对方相关管理规定,并必须自行购买国(境)外医疗健康和意外保险。

(五)项目学生在派出期间因故中止项目,必须向双方高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六)项目完成后学生统一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所在学院提交学习、实习、实践、工作等交流任务的总结报告。

(七)在项目期满后按时回校办理相关返校手续。期满后一个月内未办理返校手续的作退学处理。

(八)对于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名额者,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任何外事派出项目。

 

第四章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第八条  项目派出期间,项目学生按照对方高校(机构)的安排计划,完成相应的学习、实习、实践等交流任务,由对方高校(机构)出具正式成绩单或认可资格等证明材料,作为学生办理返校学分认证、抵免学分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学生由于出国(境)时间要求,在该学期所修读课程无法参加考试的,凡课程学习时间达到三分之二或以上者,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将项目学生名单报至教务处办理学分认定手续。也可以待外事项目结束返校后申请参加缓考、补考、补修。

第十条  对于不能冲抵的课程,项目学生以自学为主,返校参加当学期该课程期末考试,获取该课程学分(项目派出期间平时成绩可按满分处理或以期末成绩作为总评成绩)。

 

第五章  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根据成都师范学院与国(境)外高校(机构)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协议规定,按协议具体要求缴纳项目费用。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项目派出期间的各种费用,包括护照办理费、签证费、往返旅费、住宿费、生活费、旅游费、国(境)高校(机构)要求自行缴纳的费用等,全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附  件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成都师范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成都师范学院外事项目派出学生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