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师范学院审计处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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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师范学院审计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成都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五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
第九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三章 归档方法
第十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二条 纸质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材料目录;
(三)卷内材料;
(四)案卷备考表。
第十三条 案卷封面应当采用硬卷皮封装。
第十四条 卷内材料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制。
第十五条 卷内材料应当逐页注明顺序编号。
第十六条 案卷备考表应当填写立卷人、项目负责人、检查人、立卷时间以及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纸质审计档案的装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除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
(三)卷内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文字的,用纸加宽装订;
(四)卷内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加以说明;
(五)卷内材料一般不超过200页装订。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人)应当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其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人)完成归类整理,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按规定进行编目和归档,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学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审计处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审计处负责人或者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师范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师范学院审计处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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