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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师范学院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成都师范学院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依法治校办学方针,规范、促进成都师范学院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办学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为学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并受学校委托处理相关涉法事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三条  常任法律顾问2人、秘书1人,对外统称成都师范学院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受学校委托,就具体工作事项发表法律咨询意见或以学校名义处理相关涉法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由学校在本校法律教师中聘任,每届聘期为三年。常任法律顾问,由学校指定。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法律顾问由政策法规处提名;

    (二)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学校向受聘顾问颁发聘书。

    第六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顾问的提名及与法律顾问的工作联络、协调、服务、资料归存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办理以下涉法事务:

    (一)参与学校宏观决策的法律论证,就学校重大决策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参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

    (三)协助学校审查重大的合同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四)协助学校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五)帮助师生员工维护合法权益;

    (六)配合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实务教育;

    (七)经学校授权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常任法律顾问负责法律顾问团的日常法律事务,规划、总结法律顾问团工作。

    第九条  法律顾问办理本规则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法律事务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调研论证;

    (二)列席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并发表法律咨询意见。

    第十条  法律顾问根据校长、分管校领导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安排或邀请,办理本规则第七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办理本规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事务,必须由学校授权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学校实施法律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形成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书及诉讼、仲裁、调解案件资料,由办公室收存、管理。

    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情况,由办公室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所需工作经费,由学校列入年度财务执行预算,据实给予保障。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必要办公设施,列入学校年度购置计划,由学校据实给予保障。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会务安排、行政协调等日常公务保障。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办公设施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提出报学校审批。

    法律顾问办理具体涉法事务的工作报酬或补贴费用,由办公室按规定向学校专题报告解决。

    第十五条  有突出贡献的法律顾问,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开展法律事务,充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保守学校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校长办公会议修订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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