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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师范学院党政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 成都师范学院党政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8年5月21日第17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党政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廉洁勤政、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审计署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党政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担任实职的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党政中层主要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履行的职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党政中层主要领导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职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成都师范学院党政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纪委书记、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校内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规定需报学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此规定执行。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审计对象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审计处受组织部委托对确定的审计对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对于拟退休的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组织部在其退休前六个月向审计处出具委托书。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充分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学校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单位预算安排和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六)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七)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接受审计委托后,应组成审计组,拟订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应该在收到审计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提交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

    (二)单位财务收支自查报告、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经济合同等资料;

    (三)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

      (四)财产盘点和资产管理资料;

      (五)审计工作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实施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向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相关单位;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审前公示;

      (二)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上报相关材料;

      (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意见;

      (五)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第十六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审计处不出具审计意见书,但可根据审计情况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缓),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审计处将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提交委托审计单位,抄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如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经批准可以将有关情况抄送该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责任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界定清楚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纪依法依规受理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各成员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党委、行政和领导小组,并提交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和有关干部管理监督单位;

    (二)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1日发布的《党政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成师院党字〔2014〕11号)同时废止。

    中共成都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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