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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成都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8年5月21日第17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独立内部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校内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参与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中的合规性、内部控制的适当性等予以确认、评价、咨询,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监督、鉴证、评价、管理、服务的职能,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促进学校目标和效益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独立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计处根据工作实际,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学历、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审计人员的薪酬待遇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依照国家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评聘。条件成熟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遵守内部审计准则,精通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会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泄露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高校间的联系和业务交流。学校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在学校财务计划内列支。学校对审计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单位重大措施的决策、执行情况;

    (二)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基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

    (五) 对外投资项目;

    (六)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学校及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相关经济活动需经审计处审签后,财务处才能进行付款结算。未经学校审计处审签的,财务处不得予以办理结算付款。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凭证、帐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参与学校与审计有关的重大经济活动;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定期向学校汇报内部审计工作;

    (九)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按规定报业务主管部门;

    (二)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组,并编制审计方案;

    (三)审计事项确定后,于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涉及单位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同时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四)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审计通知书副本;

    (五)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自接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处对收到的书面意见做进一步核实。

    (六)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审计建议并报学校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单位和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校内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书面提出,同时将意见抄送审计处。学校通过规定的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八)审计处应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九)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追究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责令其改正,并依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

    (六)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责令其改正,并依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秘密的。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2016年发布的《成都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成师院政字(2016)39号]同时废止。

    中共成都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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