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的积极性,丰富学院学术成果,不断推动学科建设,全面提升学术水平,根据《成都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术专著是指作者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第三条 成都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申请,一般每年年底受理一次。
第四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经费用于该著作的出版费和该著作书稿不超过资助额30%的打印、复印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如下资格和条件的学术专著,可申请出版资助:
1、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的优秀学术专著;
2、有利于省级学术带头人培养、有利于全院学科发展的学术专著;
3、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其结题成果为学术专著;
5、以国内外的学术专著为对象进行翻译形成的优秀学术译著。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是我院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报时必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具有正规出版社的出版计划或出版合同。选定的出版社应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和学术声望,鼓励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
第八条 申请出版的学术专著内容要有创新性,著作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要讲学术诚信,做到不抄袭、不剽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认真填写《成都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书》。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书进行审核,保证申请书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申报的学术专著认真初评,确保申报的质量。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成都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书》、书稿各一份上交到学院科技处。
第四章 出版资助的评审、过程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对申报的学术专著和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出版的资助学术专著进行评审,确定推荐资助名单,并予以公示。评审经公示通过的学术专著资助名单以学院文件下达为准。
第十五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国家级出版社2万元、其他出版社1.5万元;学术译著出版资助:国家级出版社1.5万元,其他出版社1万元。已获学校配套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出版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资助合同在规定期限内在约定的出版社完成出版计划。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进行出版计划调整:
1、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如期在约定的出版社出版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同意后,可变更为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2、因著作内容需进行适度调整(但不影响著作质量者),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资助计划:
1、在出版资助合同调整后一年内仍不能出版者;
2、申请人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者;
3、由其他基金项目对该著作进行全额资助者。
第十八条 学术专著出版时,必须在封面、扉页或封底上标注“成都师范学院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九条 学术专著出版后,需向学院科技处提供5本,供存档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成都师范学院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