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8-06-21 10:13| 发布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原则上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青年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校务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设立科研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院系(中心)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科技处处长兼任秘书长,具体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下列事务进行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负责对学校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有由校长、学术委员会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2/3。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适时增补或调整个别学术委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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