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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3-14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是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标志,是重点研究基地所在高校相应研究领域发展水平的标志,是推动相应领域研究方向更高水平发展的新的平台。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将促进我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体制与管理环境及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我省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为加强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高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

1、在科学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地研究与应用研究黑市发展,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省内领先地位,在国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成为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

2、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是通过科学研究,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带动师资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水平提高是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提高教学水平;三是具备规定条件的可招收研究生,培养市级专门人才;四是面向社会开展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成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专门人才库。

3、在学术交流方面。通过制定学术研究规划,举办全省、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省内外访问学者,文献资料、信息集成与传播,研究成果集成与推广,建立互联网络站等措施,成为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交流基地。

4、在咨询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研究课题,吸收实务工作部门人员合作开展研究,推荐研究人员担任部门、行业、企业或者地方的顾问,为部门行业企业和地方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提供规划、发展建议等措施,主动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活动,为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通过科研管理制度创新、人事制度创新、分配制度创新、推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等措施,实现结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整合资源集成优势竞争创新“产学研”结合的新机制,成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学校内独立设置的实体性的科学研究结构,由学校领导、建设和管理,省教育厅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教育厅在重点研究基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

2、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布局规划,组织协调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并组织专家评估检查,认定重点研究基地。

3、对重点研究基地的 发展进行指导并争取经费资助。

4、有关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在重点研究基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的聘任和解聘。聘任和解聘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2、审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并检查督促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科学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及人员等条件。

4、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科学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及长远发展需要的经费地支持。

5、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6、向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的有关重大工作。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基本要求:

1、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重点研究基地可以内设研究所(室)。

2、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3、制定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及内部收益分配制度。

4、拥有独立的集中的办公科研实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设施。

5、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一般不由学校、系负责人(正职)兼任,一般不超过60岁,每届聘期3年,连聘不超过三届。

6、重点研究基地的主任(所长)与学校校长须签订责任权利利益明确的聘任合同,合同须明确规定主任(秘长)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业绩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的主要职责:

1、主持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研究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和专兼职研究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3、筹集管理和使用经费。

4、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向学校及省教育厅报告工作。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为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的要求和主要职责:

1、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是省内国内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学术委员会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选举产生,由学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等事项,应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学校及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3、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规划;参与重大课题评审和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资助和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重大学术活动。

三、人员管理

第十条 校外研究人员由主任(所长)按本基地立项课题及经费与其签订工作合同或进驻基地研究的定期聘任合同。定期聘任合同应包括:(1)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2)研究经费资助额度经费来源;(3)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4)受聘期间享受的待遇;(5)研究场所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6)研究成果考核标准;(7)研究成果署名权、单位归属权;(8)奖惩措施等。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与重点研究基地保持工作联系并向重点研究基地报告工作的状况。

第十二条 受聘的驻所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同意其受聘重点研究基地的有效证明。受聘证明需符合下述要求:(1)承诺其受聘期间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2)承诺支持其受聘期间积极参与重点研究基地开展的学术活动;(3)由受聘研究人员所在院系学校主管人事和科研的校长联合签章;(4)受聘者签字认可。

第十三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工作的稳定性,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设置5-10个校内专职科研人员职位。要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参加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研究基地的群体项目应不定期召开协调会以推进项目进展。有关高等学校(院系)应支持科研人员参加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配置不少于3人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处理重点研究基地的日常工作。

四、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首要任务。在做好归口管理本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的同时,还应主动承揽国内外各种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渠道。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项目,除按《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原则管理外,另作补充规定如下:

1、重点研究基地每年三月中旬前,应以当年度课题申报指南通过重点研究基地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公告,以省内高校为主征集申报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底。

2、重点研究基地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后30天以内召开学术委员会,对课题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须在重点研究基地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公告。

3、重点研究基地将通过评审项目的项目一览表等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4、省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下达批准立项通知书。所立项目统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本项目与四川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级别相同。

5、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依据省教育下达的批准立项通知书,可与批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签订工作合同或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亦可接受个人或单位自筹经费申报的课题,经上述程序审批后立项。重点研究基地对批准立项的自筹经费课题,应与经费资助课题实施一样的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研究周期内,项目负责人应按重点基地的要求对项目负责并按规定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

五、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积极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重点研究基地在三年评估时至少应开发一门新课程,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视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学校和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短期培训班的收入应部份留作重点研究基地孤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努力为党和政府及行业、企业和地方等社会各界的重大决策、重大发展提供科学的和有影响力的研究咨询报告。咨询报告要求如下:(1)研究咨询报告一般3000字以内,用A4纸、标题宋体2号字、正文3号字打印,在左上角位置标明密级,研究咨询报告由重点研究基地直接送达相关单位。重点研究基地要注意收集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立项的所有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必须在显著位置(封面左上角)标注╳╳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或项目。对不按上述要求署名的,不予结题。重点研究基地研究项目的成果拥有权原则上归属资助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及报送的成果份数,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需要确定。需作成果鉴定的项目,鉴定的组织工作和专家的选聘由重点研究基地负责。鉴定工作须采取严格的回避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须尽可能多的收集本研究领域在本省的研究成果并汇编成册,要加强研究成果的交流、推广和传播。并可选录省外、国外部分研究成果。

七、学术交流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至少主办一次全省性学术会议,有条件的可主办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学术问题,发挥专门学术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学术会议应主题明确并具有先进性、深层次性和广泛性。学术会议代表应具有权威性、广泛性、代表性。学术会议代表一般不少于30人。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举办的学术会议,须在会前2个月向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备案报告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如论文集出版社、研究报告、会议纪要等)。国际学术研计会还须按有关规定请求外事部门审批。(2)学术会议以本省区域为主征集论文。

第三十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下述文件妥善存档:(1)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2)会议纪要;(3)会议正式通知;(4)会议代表通讯录;(5)省教育厅备案报告及有关部门批复等。

八、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项目每年度给予经费资助。重点研究基地党校须按不少于省教育厅资助额度的2倍 比例配套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同时,党校须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工作经费和设备,设施、资料建设及运转所经费,并将其列入党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即课题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连同其它经费由党校财务部门单独建帐,以便评估、审核。省教育厅拨给的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主要应用于重点研究基地外的项目资助。党校财务部门在为重点研究基地的经费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四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主动承担社会的委托研究项目,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须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以下条件:

1、能充分满足国内外研究人员受聘研究工作需要的办公用房、图书资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办公和图书资料室用房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和办公需要的计算机及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并能得到正常维护的重点研究基地网站。

4、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包括外文图书资料。

5、支持创办或改版一份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成为学术成果发表园地。学术刊物就注明“╳╳大学╳╳研究中心承办”。

第三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并配备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适应研究工作和管理工作需要的各类资料库或数据库,并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住处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图书馆应俦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住处查询服务。

十、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受聘证明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书等;(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 、委托研究合同书等;(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5)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和横向经费拨入和支出帐册等;(6)工作文书档案,包括各类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7)其他档案。

十一、报告、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工作简报制度。简报内容包括:(1)重大学术活动情况、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工作布置和落实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2)学术成果报告,如重大项目阶段性成果摘要、学术研讨会成果摘要、研究咨询报告摘要、主要论文、专著摘要等;(3)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工作简报报送省教育厅和学校,并可发送认为应该发送的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

第四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年度须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经费投入情况,立项、结项情况,重大学术活动情况,社会咨询服务及效益情况、人才培养情况、设备设施建设情况、制度、措施建设情况、存在问题情况、新年度工作要点情况等。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一般应在新年度的一月中旬报学校和省教育厅科技处并附电子版材料或发送电子邮件。

十二、检查评估

第四十二条 为促进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省教育在不定期检查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的基础上,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将给予限期整改或撤销重点研究基地的处理。

十三、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重点研究基地和学校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选用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如有关规定与不 ,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亦可简称:省重点研究基地。英文全称: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tities and Social Siences in ......(校名)。

  各重点研究基地对外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学╳╳研究中心(所)。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省教育厅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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