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下载
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改)

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03儿童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促进我省0-3岁儿童早期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繁荣和发展,并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二条 03儿童研究中心所立项项目统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与四川省教育厅重点研究项目同级别。(包括个人或单位自筹经费、获得研究中心评审通过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03儿童研究中心科研项目面向有关研究院所、大中专院校发布,坚持专家评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涉及我省0-3岁早期教育相关领域且有条件进行研究的省内外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均可申请。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四条 03儿童研究中心根据早期教育行业发展需要拟定年度课题指南,经专家论证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 申请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03儿童研究中心索取有关资料,认真填写《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按有关规定上报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

第六条 03儿童研究中心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重点项目结题成果要求CSSCI论文1篇,或中文核心期刊2篇,或学术专著1部或市级政府采纳研究报告1份;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结题成果要求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

第七条 03儿童研究中心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1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 03儿童研究中心项目实行匿名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评审专家由本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回避制。

第九条 03儿童研究中心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汇总,报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处审定并批准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批准后,03儿童研究中心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立项批准后,03儿童研究中心和项目负责人签署《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项目责任书》,以保障科研项目高质量完成。

 

第三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二条 03儿童研究中心立项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项目负责人要填写课题进度情况,并报送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03儿童研究中心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延期半年以内可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但需报03儿童研究中心备案);

7、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03儿童研究中心调查核实,报请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撤销项目:

1、剽窃他人成果;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心项目。被撤销项目的管理单位一年内不得组织申报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鉴定和结项

第十六条 03儿童研究中心项目最终成果必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03儿童研究中心索取并填写《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科研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与项目最终成果报我中心办理鉴定结项手续。

第十八条 03儿童研究中心成果鉴定需要报送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研究报告一份或论文原件1套、复印件2套或专著类成果原件3套。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必须在其显著位置注明“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立项课题成果”字样,否则不予结项。

第二十条  未达到结题标准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整改后重新提交结题申请,报03儿童研究中心复审。

第二十一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由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颁发《项目结项证书》。

 

第五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批准经费向项目负责人所在经费管理单位拨付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经费的开支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故撤销的立项项目,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退还我中心核销。未通过验收结项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六条 中心立项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按与本研究中心拨款不低于1∶0.5及以上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0-3岁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中心

二〇一八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