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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管理暂行规则

根据《四川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金博宝188,金博宝188app组织做好四川省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高教自考和按国家招生规定招收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四川省统一考试。

一、考试规则
   1、考生必须熟知本考试规则,并严格按照考试的规则参加考试。
   2、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位置及有关注意事项,但不准进入考场。
   3、所有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下同)参加考试。
   4、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
   5、考生除自带指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用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内。
   6、考试正式开始十五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一律不得入场,按缺考论处。
   7、考生必须用规定的铅笔、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考生在考试开始时,必须认真听考场指令,并严格按照考场指令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用铅笔在准考证号数字栏内相应的数字上涂黑,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和答题卡上。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有吸烟、交头接耳、打手势、做暗号、偷看、抄袭或让他人抄袭、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等行为。
   9、考生对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可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10、开考指令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11、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已经进入考场的考生不得提前退场。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分钟,考生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可以交卷退场。考生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12、考试终了的指令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在原位坐好,待监考人员收回全部试卷、答题纸和答题卡,并清点无误,宣布可以离场后,才准离开考场。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二、监考规则
   1、监考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规则,严格按照有关考试工作的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确保本考场按统一规定进行考试。
   2、监考人员要对监督、检查工作认真负责。监考人员核对后,允许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与考生本人相符者进入考场。
   3、监考人员应按照考场指令当场启封试卷,发现问题及时找主考解决。
   4、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座位号与考生答题纸(卡)上填写(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的考号是否一致;检查考生本人与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座位贴签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5、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内及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监考人员不得允许考生交卷、离开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至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如有考生提出退场,允许考生提前交卷,并清点好试卷、答题纸和答题卡。
   6、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时,及时收集好考生作弊证据,将情况报告主考,并按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7、监考人员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准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8、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要逐一收回全部考试资料,清点无误后,再宣布考生退场。
   9、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监考须知”后,交学校主考。
   10、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进行清理。
 
三、主考与巡考
   1、考点设主考一名。考试实行主考负责制。
   2、主考负责组织对监考人员进行必要的考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工作,负责试卷的安全和保密,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3、主考按考场规则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考试结束后,将“主考汇报表”、缺考人员名单和考试作弊人员的姓名、考号、身份证号、工作单位、邮政编码以及作弊证据一同报省学位办。
   4、考试实行巡视员制度。巡视员代表省学位办巡视考点。
      巡视员由学校推荐,巡视考点由省学位办安排确定。
   5、巡视员在考试前半小时到达指定考点,对考点考务工作及考场纪律认真负责地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协助主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考试结束后,填写《巡视员记录表》,巡视员有权向省学位办报告考点的组织、考试情况。
   6、主考、巡视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徇私舞弊、隐瞒真情不报和违反考场纪律的,将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四、处罚规则
   1、考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宣布考试无效或宣布考试无效并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2)不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
   (5)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标记;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场;
   (7)夹带文字资料;
   (8)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9)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10)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
   (11)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违纪作弊行为;
   (12)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13)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或撕毁考试材料;
   (14)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15)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6)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威胁考试工作人员;
   (17)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
   (18)请他人代考;
   (19)答题纸(卡)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等项目与本人不相符;
    (20)、有其他违纪行为。
   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3)在监考中,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答题纸(卡)损坏、丢失,并导致严重后果;
   (4)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
   (5)提示或暗示考生进行答题;
   (6)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作弊;
   (8)考试期间、擅自将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
   (9)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
   (11)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
   (1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13)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严重失控,产生严重后果。
   3、若某考点两个或以上考场出现大面积考生作弊,取消该考点全省设考资格,并追究该考点主考的责任。
   4、在职研究生、本专科生代他人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在职人员代他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五、其他
   1、各考点或主考学校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2、本规则的解释权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