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

为做好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包车)工作,根据《四川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厅〔2015〕31 号)、《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28 号)和《四川省省级机关公务出行保障办法》(川机管发〔2015〕94 号)精神,我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 2018—2021 年度在蓉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租赁(包车)机构(附件 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蓉省级单位是指在成都市锦江区、成华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范围内的省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蓉省级单位按规定租赁社会车辆时,必须在定点租赁(包车)机构范围内租用车辆。

二、定点租赁(包车)机构不能满足大型会议或活动用车需求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蓉省级单位可租赁其他社会车辆。

三、在蓉省级单位可根据收费标准(附件 2)和《四川省在蓉省级单位定点汽车租赁(包车)服务采购合同》(附件 3)相关条款与选定的定点机构签订定点租赁(包车)协议,约定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收费标准、付款方式、驾驶员食宿、事故处理、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本通知未明确的内容等具体事项。

四、在蓉省级单位应与定点租赁(包车)服务机构严格执行采购合同和租赁协议,不得高于其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服务价格。未按采购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定点租赁(包车)服务机构被举报或投诉,经我局查实后,将给予其警告、暂停定点租赁(包车)服务、取消定点服务资格等处理。

五、在蓉省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租赁(包车)管理规定,规范本单位租用车辆的标准、程序和报销等事项。

六、我局将适时对定点租赁(包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本次定点租赁(包车)服务有效期自 2018 年 9 月 6 日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附件:1. 汽车租赁(包车)服务机构名单

2. 汽车租赁(包车)服务报价表

3. 四川省在蓉省级单位定点汽车租赁(包车)服务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投诉电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处 8674061




附件:

四川省在蓉省级单位定点汽车租赁(包车)服务.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