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团工作条例(修订)


院教字〔2016〕1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国教督办[2014]3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强学校对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牢固树立教学中心地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聘任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教学经验丰富、原则性强、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教授、副教授、教学管理专家组成。教学督导员由学校聘任。

第三章工作职能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内容:

(一)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二)专项检查:参加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对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等教风学风的检查,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审阅,对试卷、毕业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三)专题调研: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遴选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二级学院及学校推荐。

(五)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

(六)学校或二级教学单位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应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需参加随堂听课,每学期听课对象需覆盖各年龄段、职称以及专业,并积极参加学校指定的包括专项检查在内的其他各类督导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教学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教学督导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章经费与待遇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的工作经费和教学督导员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场所与办公用品等必要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可参照本条例组建本单位的教学督导队伍,并制订督导工作实施条例,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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